《住房租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公布,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條例》共7章50條,旨在規范住房租賃活動,維護住房租賃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穩定住房租賃關系,促進住房租賃市場高質量發展,推動加快建立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
《條例》如何保護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權益?
■ 對用于出租的住房提出明確要求
用于出租的住房應當符合建筑、消防等相關規定和強制性標準,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
廚房、衛生間、陽臺、過道、地下儲藏室、車庫等非居住空間不得單獨出租用于居住;
租賃住房單間租住人數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積應當符合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
■ 加強合同管理
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使用實名簽訂住房租賃合同,住房租賃合同應當向所在地房產管理部門備案。
《條例》規定住房租賃合同應當明確約定押金的數額、返還時間以及扣減押金的情形等事項,出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扣減押金;
出租人解除住房租賃合同應當通知承租人并為承租人騰退租賃住房留出合理時間,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解除合同或者騰退住房。
在引導和規范住房租賃企業發展方面
《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具備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自有資金、從業人員和管理能力,向所在地房產管理部門報送開業信息;
發布的房源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發布虛假或者誤導性房源信息或者隱瞞、拒絕提供擬出租住房重要信息;
住房租賃企業應建立住房租賃檔案,健全內部管理制度,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或者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住房租賃企業應向房產管理部門報送其經營的租賃住房信息;
從事轉租經營的按規定設立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并通過該賬戶辦理住房租賃資金收付業務。
此外,考慮到實踐中存在自然人從事轉租業務且規模較大的情況,《條例》還規定,自然人轉租他人住房開展住房租賃經營業務,經營規模達到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規定標準的,適用本條例有關住房租賃企業的規定。
如何加強對住房租賃市場的監督管理?
規定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住房租賃合同、住房租賃經紀服務合同示范文本;
規定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住房租金監測機制,定期公布租金水平信息;
規定房產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開展管理與服務,與有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規定住房租賃相關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