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日報記者 李張念 通訊員 孫美佳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6日晚,澧縣9歲男童小胡在家門口玩耍時被從高空掉落的積雪砸傷,家人將其緊急送醫并報警,經診斷為“創傷性脾破裂”,后經鑒定構成七級傷殘。
小胡所居住房屋為其外婆譚某于2014年購入的架空層房屋。該棟一、二、三、五樓業主均私裝外延50厘米鋁合金遮雨棚,四樓未安裝。小區物業管理人張某平,每年向每戶業主收取物業費500元。事故發生后,小胡未獲賠償,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遂將小區物業管理人張某平、五樓業主張某霞作為被告,一、二、三樓業主作為第三人訴至澧縣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
法庭審理中,物業管理人張某平辯稱自己不是本案適格被告。本案屬不可抗力事件,大雪期間自己也已通過微信群通知業主,盡到了防范安全義務;小區并未成立物業公司,向業主收取的費用主要是用于小區衛生、路燈電費等;無現場監控錄像證實小胡被積雪砸傷的事實;小胡受傷主要因監護人監護不力導致,損害后果應自行承擔。
五樓業主張某霞也辯稱對小胡被積雪砸傷事實不認可。自己安裝遮雨棚是正常合理使用,未違反法律強制規定,且當時條件有限,很難清理棚上積雪;小胡外婆譚某購買架空層改為日常生活居住用房,在造成損害上存在極大過錯;小胡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雪地玩耍受傷,監護人也存在監護不力的問題,小胡的損失應由小胡及其監護人、架空層的使用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該樓其他業主陳述,與小胡受傷無因果關系,不存在任何過錯和侵權行為。大雪過后已盡到遮雨棚打掃除雪義務,且小胡受傷的直接原因是自然災害,屬于不可抗力因素。
法官說法
本案爭議焦點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小胡怎么受傷的?
根據事發時監控顯示,大堆積雪突降小胡玩耍區域,且現場目擊者證詞、派出所出警記錄和本院對派出所警察的調查筆錄都提到小胡倒地時背覆積雪、頭部受傷,送醫后診斷為脾破裂,腹腔積液,頭皮挫傷。以上三項證據形成完整鏈條,能夠證明小胡受傷是被積雪滑落砸傷所致,且被告及第三人亦未提交證據證實小胡是自己摔傷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損害。
二、被告及第三人是否存在侵權行為?侵權責任如何承擔?
1、依據本案證據證實,排除該單元左右兩邊掉落積雪的可能性后,只有該單元房屋上面具有一定重量的積雪滑落才能給人造成較重的損害。能夠存在積雪的地方一是房頂坡屋面,但屋面建有約60厘米高的圍擋,積雪不能掉落。另一地方是該棟各樓層業主安裝的遮雨棚,其面積是能夠堆積一定重量的積雪,且一樓黃某斌安裝的遮雨棚距地面約有4.8米的距離,綜上,能夠認定滑落的積雪來源于該棟各樓層業主安裝的遮雨棚。
被告張某霞及第三人黃某斌等違反房屋原有規劃設計,自行安裝鋁合金制遮雨棚,為積雪的自然堆積提供了場所,對遮雨棚所產生的安全隱患未盡到防范義務,未及時鏟雪,是導致小胡受傷的直接原因。但經調查,不能確定滑落積雪來自哪一樓層。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小胡的損失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即被告張某霞及第三人黃某斌等給予適當補償。
2、被告張某平作為小區物業管理人,收取了物業費,與業主形成了物業服務關系,雖未簽訂書面物業服務合同,但安全保障義務應是其義務之一。其在業主自行安裝遮雨棚時未進行勸阻制止,在大雪期間,亦未在積雪易滑落處放置警示牌或拉起警示線等有效措施,存在一定過錯。考慮到其通過業主微信群以及用喇叭喊話的方式履行了部分安全保障義務,且對于物業費的收費標準偏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第二款,“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張某平應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為防止事故再次發生,張某平應依法處置業主安裝的遮雨棚。
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下列監護職責: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保障。”小胡的監護人在明知大雪天氣存在安全隱患的情況下仍允許其外出玩耍,未盡到監護職責,自身存在過錯,應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三、小胡訴請的賠償金額如何認定?
對于小胡訴請的各項賠償項目及標準,法院審查核定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等各項損失共計457689.5元,原告小胡自行承擔50%,被告張某平承擔15%,余下35%由被告張某霞及一、二、三樓業主共同承擔補償責任。
一審判決后,原告小胡,被告張某平、張某霞,第三人黃某斌提起上訴,其他第三人未上訴。后經二審法院審理,維持原判。該案判決現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