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日報記者 譚明 通訊員 劉施婷 李興 記者7月3日從市發展改革委(市國動辦)獲悉,省發展改革委日前下發通知,對湖南省分時電價政策進行優化調整。調整后的政策將于2025年8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通知要求,全年按每日24小時分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小時;高峰時段為16:00至24:00;平段時段為6:00至12:00,14:00至16:00;低谷時段為00:00至6:00,12:00至14:00。
對執行分時電價的用戶,每年1月、7月、8月、12月實施季節性尖峰電價。其中,7月、8月尖峰時段為20:00至24:00;1月、12月尖峰時段為18:00至22:00。
通知明確,除電氣化鐵路牽引、監獄生產企業及城鄉供水企業生產、廣播電視臺無線發射臺(站)、轉播臺(站)、差轉臺(站)、監測臺(站)等用電不執行分時電價外,用電容量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工商業用電用戶執行分時電價。另外,用電容量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且不適宜錯峰用電的工商業單一制用電用戶,可選擇執行分時平均電價;污水處理廠、醫院、農業生產用電用戶、用電容量100千伏安(千瓦)以下的工商業用電用戶,可選擇執行分時電價或平段電價。以上選擇確認后保持一年不變,除新裝用戶外均為次月生效;用戶未提出變更申請的,按原方式計費。
對于工商業用電用戶,平段電價由上網電價、上網環節線損費用、輸配電價、系統運行費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構成,其中,系統運行費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以及輸配電價中的容(需)量電費不參與浮動。高峰、平段、低谷浮動電價比為1.6:1:0.4,尖峰電價在高峰電價基礎上再上浮20%。選擇執行分時平均電價的工商業單一制用電用戶,用電價格由平段電價和分時平均浮動電價構成,分時平均浮動電價按0.07元/千瓦時標準執行;選擇執行分時電價的農業生產用電用戶,平段電價為目錄銷售電價,高峰、平段、低谷及尖峰電價浮動比例與工商業用電一致,目錄銷售電價中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參與浮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