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日報記者 李張念 通訊員 盧云 范亞娉
常德一家水果店竟遭老顧客拖欠水果款6萬多元,水果賒款能否順利討回?近日,武陵區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例。
基本案情
某進口水果商行是武陵區一家經營范圍包括食品銷售、新鮮水果批發等的個體工商戶。2021年起,龔某多次前往某進口水果商行購買水果。雙方于2023年12月27日結算,龔某向某進口水果商行出具欠條一份,欠條內容為:“今欠某進口水果商行水果貨款陸萬捌仟元整(68000元),從2023年12月27日起每月還款3000元整,立字為證。”龔某向某進口水果商行出具欠條后,陸續償還貨款共計5000元,尚欠63000元。此后龔某再未支付貨款,某進口水果商行催討無果,訴至法院。
法官說法
本案中,某進口水果商行向龔某出售水果,龔某支付貨款,雙方成立買賣合同關系。雙方結算后,龔某償還貨款5000元,尚欠某進口水果商行貨款63000元,故對于某進口水果商行要求龔某支付尚欠貨款63000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判決結果
龔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武陵區某進口水果商行支付貨款63000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