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德日報記者 李張念 通訊員 殷璇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16歲的張三因資金短缺產生非法獲利意圖,強迫李四為其提供目標信息。在得知王五持有一部剛購買的蘋果手機后,張三便將王五誘騙至某偏僻地點,趁王五不備持木棍擊打其頭部,并以暴力相威脅,逼迫王五交出手機。王五因心生畏懼,被迫將手機交予張三。隨后,張三將該手機變賣,非法獲利7200元。經專業機構鑒定,被搶手機的市場價值為7200元。案件偵破后,涉案贓物已被依法追回,并返還給被害人王五。
法院審理
漢壽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三以暴力、脅迫的方法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秉承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根據張三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認罪態度,人民法院以搶劫罪,判處張三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