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能否從事副業?”這一話題備受關注。現實中,“攬私活”“賺外快”,違規兼職取酬者也不鮮見。公職人員違規兼職取酬是典型的“既想當官,又想發財”,不僅違紀違法,催生權錢交易和利益輸送,更嚴重破壞社會公平正義,帶來的后果不容小覷。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明確,公職人員開展副業需嚴格遵循《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并結合所在單位的管理制度及副業性質綜合判定。總體來看,有6類情形需特別注意——合規與否,關鍵在這幾條“紅線”。
01“掛證”?取酬
有些機關事業單位干部職工在考了職稱后,掛靠職稱證書給公司,比如會計證、統計證、建造師、電氣工程師、消防工程師、土木工程師等等。機關事業單位干部職工“掛證”取酬是違反廉潔紀律的行為,若以掛證取酬名義收受好處費則涉嫌受賄。掛證行為本身已違反規定,若所掛靠企業出現問題,如工程事故、財務造假,持證人可能承擔連帶法律責任。
02 借“理財”名義違規圈錢
黨員、干部進行證券投資是正常的經濟行為,但不得違規從事相關活動。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違反有關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利用參與企業重組改制、定向增發、兼并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買賣股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過購買信托產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獲利的,給予相應處分。
03 違規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給予相應處分。
有償中介活動,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通過為銷售方和購買方、服務人和服務對象等雙方溝通信息、提供便利而收取財物的活動。有的黨員、干部雖未直接經營商業、興辦企業,但違規從事有償中介活動,居間牟利。這也屬于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容易助長官商不分、與民爭利的不良風氣,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影響黨員、干部秉公辦事,甚至誘發以權謀私、權錢交易,應當予以黨紀責任追究。
04 違規兼職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準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給予相應處分。
這里所稱的“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包括各種類型的企業(公司)、事業單位、行業組織、中介機構、社會團體等。違規兼職,包括未經批準在各類經濟組織、社會組織中兼職(包括名譽職務),以及經批準兼職但違反規定領取報酬。“額外利益”,包括薪酬、獎金、津貼,也包括顧問費、咨詢費等各種名目的酬金。
05 攬私活
利用“公家”資源結交的社會關系“攬私活”,拿著國家發放的薪酬在外“掙快錢”,就是以權謀私、公權濫用,根子在于思想上沒有厘清當官與發財的界限。
其形式主要有:個人獨資經商辦企業,與他人合資、合股、合作、合伙經商辦企業,私自以承包、租賃等方式經商辦企業等。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本質上也屬于違規經商辦企業。
06 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行為
這一類別涵蓋了除前述具體違規行為外,黨員干部在特定情境下可能進行的各類營利性活動。這些行為是否違規,需由黨組織和單位結合具體情況、相關規定以及黨員干部的職責權限進行綜合判定。
哪些副業是在一定條件下
可以去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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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體力勞動
如跑滴滴、送外賣等,需利用業余時間且不影響工作,且需提前向單位書面報備并獲批準。
02 投稿賺稿費
通過撰寫文章、小說、散文等,向雜志、自媒體平臺或出版社投稿獲取稿費,例如《明朝那些事兒》的作者(公務員身份)通過版稅收入數千萬元。
03 自媒體運營
開通個人公眾號、頭條號等平臺,分享職場經驗、生活技巧等內容,通過流量分成或廣告合作獲得收入,需注意內容不得涉及敏感話題,收入需申報。
04 專業技能服務
若具備維修、設計、編程等技能,可接小型私活(如家電維修、PPT制作等),需確保服務對象與工作職責無關聯。
05 健身/培訓教練
若有健身教練、教師資格等資質,可兼職健身房教練或開設線上課程,但需避免利用職務資源招生。
06 農產品種植/養殖
利用業余時間參與家庭農場種植或養殖,銷售農產品(如蔬菜、家禽),需注意與工作職責無關聯。
注意事項
避免利益沖突:不得從事與職權相關的營利活動(如管轄范圍內企業兼職、經營個體戶等)。
報備單位:部分單位要求提前報備副業,建議咨詢人事部門。
時間管理:確保副業不影響本職工作,避免因疲勞或時間沖突引發紀律問題。
來源:湘伴微信公眾號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