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日報記者 李張念 通訊員 黃越 范亞娉
基本案情
被告人余某與被害人小雅曾經是戀愛關系,2025年1月,小雅曾因感情糾紛報警,經民警調解,余某寫下保證書,保證不再對其進行糾纏,斷絕往來。之后,余某仍然通過向小雅小額微信轉賬附備注、在小雅的住宅門上貼傳單等方式繼續糾纏、恐嚇小雅。
2025年1月14日22時許,余某蹲守在小雅所住小區的住宅樓梯間,趁小雅下班回家開門時,沖上前拉住小雅進入室內,二人推搡,小雅摔倒在地,后小雅跑到廚房拿出菜刀自衛并要求余某離開,余某拒絕離開并奪過菜刀放在桌上。在之后的拉扯中,小雅的鄰居發現情況異常后電話告知小雅父親,小雅父親隨后撥打小雅電話問詢情況,余某見其手機來電后,示意小雅對其父親謊稱沒事,小雅接通后讓其父親報警,余某見狀后,便拿起菜刀抵住小雅頸部威脅其不要亂說話。隨后小雅父親撥打110報警,民警接警后趕到現場將余某抓獲。案發后,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科學技術室對小雅受傷程度進行了傷情鑒定,鑒定意見為輕微傷。
2025年4月16日,被告人余某在檢察機關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檢察機關提出有期徒刑六個月的量刑建議。
法官說法
武陵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余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且拒不退出,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法院予以采納。
判決結果
被告人余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