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日報記者 李張念 通訊員 楊洋 胡佳

案件簡介
2024年某月,王某與趙某簽訂《裝飾裝修施工合同》,約定將其自建房屋的裝修交由趙某完成,后趙某又將其中墻體整改拆除工作交由錢某,趙某與錢某都無相關從業資質。開工時,趙某為錢某指明需要整改拆除的墻體,后錢某自行攜帶工具帶領其兒子、妻子及另一工人開始作業。其間,錢某自行使用了擺放在工地的腳手架,且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況下站立在腳手架上作業,后墻體磚塊掉落導致腳手架傾斜,錢某摔倒受傷。經鑒定,錢某構成九級傷殘,所造成的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32萬余元,因協商賠償未果,錢某將王某、趙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臨澧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與趙某之間構成承攬關系;趙某與錢某之間構成承攬關系。承攬關系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勞動成果并給付報酬而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形成的法律關系。本案中,錢某根據自己的安排,組織人員,自行攜帶勞動工具,依靠自己的獨立判斷和技術完成墻體整改拆除工作,并最終按照拆除墻體的面積與趙某結算報酬,趙某對錢某每天的工作時間、操作流程并不干預,雙方不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系,因此,趙某與錢某之間構成承攬關系。王某與趙某約定由趙某負責承包并完成其房屋裝修工程,確定了裝修計劃,雙方在協商一致時成立承攬關系。
事故各方當事人皆存在過錯,根據各方過錯程度及過錯對損害的原因大小,依法酌定王某負15%責任、趙某負15%責任、錢某自負70%的責任。
承攬關系中,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王某作為定作人,將房屋裝飾裝修工程發包給沒有裝飾裝修資質的趙某,趙某又將房屋墻面拆除工作交由沒有裝飾裝修從業者上崗證書的錢某完成,王某、趙某均存在選任過失,依法應當對錢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錢某在明知自己無裝飾裝修資質的情況下,仍接受房屋墻面整改拆除工作,且在作業中未采取安全保護措施,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從而導致事故發生,其本人存在重大過失,依法應對自身損傷承擔主要責任。
綜上所述,王某、趙某應分別支付錢某賠償款4萬余元。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管理試行辦法》
第六條第二款 對于承接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的個體裝飾裝修從業者,應當持所在地鄉鎮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務工證明、本人身份證、暫時居住證,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的機構登記備案,實行“登記注冊、培訓考核、技能鑒定、持證上崗”的制度。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訂。
第七條 凡沒有《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或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的個體裝飾裝修從業者上崗證書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承接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