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日報記者 李張念 通訊員 杜程 李先煜
近日,漢壽縣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拒不執行判決罪案例。被告人王某某將名下保險單轉移至女兒名下,再以女兒名義退保并領取保單現金價值,自以為聰明逃債,實則掩耳盜鈴。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6日,經漢壽縣人民法院判決: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漢壽縣某養殖專業合作社貨款582021.2元。因王某某未履行義務,2023年10月11日,漢壽縣某養殖專業合作社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受理執行案件后,立即通過“網絡查控”系統發現被執行人王某某名下有保險單,且投保人均為被執行人王某某。
2023年10月19日,執行員依法向被執行人王某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但王某某收到上述文書后并未報告財產及按判決書確定的義務履行。鑒于王某某拒絕向法院申報財產情況,亦未履行債務,執行員決定前往保險公司辦理涉案保單凍結、扣劃工作。
經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告知,被執行人王某某已于2023年10月27日辦理了投保人變更手續,將其名下保單的投保人變更為案外人王某琪(系王某某女兒),且由王某琪辦理了退保業務,上述保單的現金價值由王某琪領取。因被執行人王某某在被執行期間故意變更保單投保人,惡意轉移財產、規避執行,致使上述判決無法執行。漢壽縣人民法院將王某某以涉嫌拒執犯罪的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在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過程中,故意轉移財產,惡意逃避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具有執行內容并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24年11月18日聯合發布《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進一步明確了“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特別指出判決、裁定生效前隱藏、轉移財產的,可以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法官提醒,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應積極履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司法機關將按照法律規定依法進行打擊,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