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日報記者 李張念 通訊員 龔慧慧
近日,漢壽縣人民法院罐頭嘴人民法庭,審理了一起涉未成年人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情回顧:
2023年12月4日,劉小某(未滿16周歲)駕駛二輪電動車從漢壽縣濱湖路由南向北行駛至龍陽街道萬達廣場路段時,與前方道路東側邊緣清掃垃圾的白某相撞,造成劉小某受傷、白某搶救無效死亡及二輪電動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漢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劉小某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涉事電動車所有人為李某,劉小某系借用李某電動車駕駛。
事故發生后,劉小某的監護人劉某賠償白某家屬5萬元,白某家屬要求李某、劉小某及監護人賠償各項損失83萬元。各方因未就賠償事宜達成協議,白某近親屬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劉小某駕駛非機動車撞倒白某,致白某死亡,劉小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因劉小某為未成年人,其造成他人損害,應由監護人劉某、羅某承擔賠償責任。
李某將自己所有的電動車交由不具有駕駛資格且未滿16周歲的劉小某駕駛,應當預見到這一行為存在的危險性,對交通事故的發生和損害后果存在一定過錯,應當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
按照過錯程度,法院酌定劉小某監護人劉某、羅某承擔60%的賠償責任,李某承擔40%的賠償責任,即劉某、羅某賠償白某近親屬各項損失440918.2元,李某應賠償白某近親屬各項損失327278.8元。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二)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
未成年人本身識別和把控風險的能力相對較弱,對交通安全法規了解較少,而電動車的車速較快,操控穩定性不佳,存在較大的安全風險,未成年人在駕駛過程中極易發生嚴重的交通事故。
因此,未成年人應當嚴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規,不超越自身年齡范圍騎電動車出行;家長亦應盡到監護義務,提醒、監督未成年子女嚴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規。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相比,具有較高的風險意識,出借車輛時應嚴格審視駕駛人的年齡,杜絕向未成年人出借機動車、電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