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德日報記者 李張念 通訊員 齊娟娟 范亞娉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被害人阿芳經人介紹認識了被告人夏某。交往中,夏某自稱名叫“夏江”,謊稱在電力部門工作,騙取阿芳的信任。2024年8月,夏某謊稱與某市供電所的“黃波”合伙做蔬菜生意,邀請阿芳一起合作。阿芳信以為真,從銀行取款30000元并與夏某一起前往某市供電所,將26000元現金交給夏某,由夏某單獨交給“黃波”。夏某進入某市供電所內轉了一圈,假裝將款項交給并不存在的“黃波”,實際將該款項據為己有用于日常揮霍。
2024年9月,夏某對阿芳謊稱在外宴請單位領導,找阿芳幫忙墊資購買煙酒。同月,夏某對阿芳謊稱工作中出錯,找阿芳索要煙酒去打點疏通關系;之后夏某兩次對阿芳謊稱身體有病要調換工作崗位,找阿芳索要煙酒去向領導送禮;夏某謊稱女兒生病,找阿芳索要煙酒去向醫生送禮等。阿芳都信以為真,陸續花費88365元在武陵區煙酒商行共購買了香煙63條、白酒33瓶交給夏某。夏某實際將上述煙酒變賣,所得款項供自己揮霍。經鑒定,夏某騙取阿芳煙酒等財物價值人民幣94218元。
2025年2月至3月期間,夏某在被害人阿嬌宿舍房間內,發現阿嬌在房屋內存放有手提包、手表、首飾等。夏某未經阿嬌同意,將阿嬌的一個名牌手提包、一個翡翠手鐲、一塊名牌中古手表賣給奢侈品寄賣回收店獲得贓款合計人民幣3300元,均被夏某揮霍。
法官說法
被告人夏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被告人夏某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又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夏某在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夏某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并罰。被告人夏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從寬處理。對被害人阿芳、阿嬌的經濟損失,應責令被告人夏某予以退賠。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夏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兩萬元;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兩千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兩萬兩千元。
二、責令被告人夏某退賠被害人阿芳的經濟損失人民幣114365元、被害人阿嬌的經濟損失人民幣33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