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日報記者 李張念 通訊員 高鵬 范亞娉
基本案情
小林與小志是同一小區的鄰居,原本關系尚可,后因物業相關問題產生矛盾。2025年一天晚上,小林在樓道內與小志迎面相遇,錯身之時,小志突然撞向小林,導致小林手中茶杯被撞飛。隨后,小志使用隨身攜帶的黑色保溫杯多次擊打小林面部,在扭打過程中,小志還咬傷了小林左手拇指,小林也擊打了小志臉部,雙方均有受傷。
小林返回家中并報警,于當日入院治療3天。診斷包括左眼眼球挫傷、結膜撕裂傷等,醫療費用合計4221.98元。小林另自行委托司法鑒定,其損傷程度為輕微傷,誤工期30日、護理期5日、營養期7日,支出鑒定費1000元。
小志在庭審中提交了公安機關發送的短信截圖,顯示該糾紛已治安調解結案,并提供物業公司出具的證明材料,指出小林因業委會選舉落選而對物業和業委會心存不滿,曾有垃圾堵通道、破壞電梯讀卡器等行為,雙方早存積怨。物業負責人出庭作證稱,小志在事發后立即發送視頻,顯示其面部有血跡。
法院從派出所調取并質證了雙方的詢問筆錄。雙方均指認對方先動手,但因現場無監控、無目擊者,事實難以還原。小志在筆錄中提到“我用右手戳中了他的左眼”,公安機關曾建議其做CT檢查,但小志放棄。據辦案民警說明,雙方治安調解結案后仍保留民事追責權利。小志辯稱其屬正當防衛,不同意賠償。
法官說法
本案屬健康權糾紛,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雙方均主張對方先動手,但均未提供充分證據,公安機關也未認定責任主體。根據現有證據,法院認定雙方確有互毆行為,均存在過錯。小林在沖突中未采取理性方式避免事態擴大,反而出手反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可相應減輕侵權人責任。綜合全案,法院酌定雙方各承擔50%的責任。
關于小林損失的認定,法院核準如下:醫療費4196.06元(已扣除醫保支付)、住院伙食補助300元、營養費350元、護理費704.26元(按湖南省居民服務業年平均工資標準計算)、鑒定費1000元,以上合計6550.32元。按責任比例,小志應承擔3275.16元。小林超出部分的請求未獲支持。
判決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小志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小林支付賠償款3275.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