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日報記者 李張念 通訊員 阮宏鈴 范亞娉
案情回顧:
2023年2月,李某通過微信向某石化有限公司采購液壓油、柴機油等油產品,該公司按李某訂單需求將油產品送至指定地點,油產品價格按發貨當天市場行情雙方進行協商確定。發貨后,該公司將每筆銷售清單發由李某確認。直至2024年2月8日,李某累計欠付該公司油款21666元。經多次以微信、電話等通訊方式催要欠款不得,該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官說法:
武陵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欠石化公司貨款屬實,應當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故對石化公司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李某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符合缺席判決條件。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五百七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李某在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向某石化有限公司支付貨款2166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21666元為計算基數,按同期一年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1.5倍標準支付,自2024年2月8日起計算至清償之日止)。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七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